來源:學習強國
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現代化國家應當是法治國家,現代化經濟應當是法治經濟。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把法治建設貫穿于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筑牢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律制度基石。
一、法治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制度基礎和重要保障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專章論述、專門部署,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任務。法治化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內涵和顯著標志,法治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制度基礎和重要保障。實踐證明,現代經濟與法治密切關聯、相生相伴,高質量發展與法治化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沒有現代化法律制度和法治體系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备母镩_放以來,我國之所以創造出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同我們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十分緊密的關系。要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就必須把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好、貫徹好、落實好;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
要把握經濟發展與法治保障的三種基本關系。一是經濟基礎決定法治上層建筑。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痹谶@種關系中,法治只是經濟規律、經濟生產、經濟行為和經濟存在等經濟關系在國家意志和上層建筑上的反映。經濟是否繁榮發展,或者是否陷入危機衰退,根本上并不在于法治,而是取決于經濟本身能否遵循其運行發展的基本規律,以及社會制度和國家政治(政策)體系、意識形態等是否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二是法治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在這種關系中,法治的反作用既可以表現為積極促進和保障經濟健康發展、高歌猛進,也可能表現為消極阻礙甚至桎梏經濟發展。如果法治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就必須進行法治改革或實行“變法”,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三是法治上層建筑總體上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在某些環節和方面、某些地方和部門、某些時候和領域,不能正向地積極作為(如某些立法執法司法的不作為),反向地掣肘(如執法司法腐敗、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等)甚至阻礙經濟發展。由此可見,盡管法治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至關重要、不可或缺,但主要還是一種外在間接的制度性、規則性、條件性和環境性因素,“惡法”不但不能保障經濟必然發展,甚至會阻滯扼殺經濟;“良法善治”可以改造生產關系、保障經濟基礎但不能直接創造生產力。法治可以通過立法的分配正義、執法的執行正義、司法的矯正正義、守法的行為正義等,為經濟發展提供規范依據、行為遵循和個案救濟。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用良法保障善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障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走法治之路、行法治之力,持續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關系黨執政興國,關系人民幸福安康,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當然也關系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須臾離不開法治的引領、保障和促進作用,離不開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基礎和法治環境。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之路、行法治之力,從戰略全局上進一步加強法治建設,持續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
一要把全面依法治國貫徹到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全部實踐中,把憲法法律實施貫徹到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領域各方面,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二要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更好發揮法治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三要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形成與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相匹配并不斷完善的法治體系,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持續穩定可預期的法治供給和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的法治保障。
四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優化法治工作格局,提高法治運行質量,增強法治治理效能,構建高效權威的法治秩序,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局面,全面發揮法治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五要用法治保障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牢記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的硬道理,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把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推進深層次改革和高水平開放、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戰略任務落實到位,完善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考核評價體系,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打牢基礎?!卑l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必須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加快形成與新質生產力相適應的新型生產關系和法律關系。
六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不斷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促進創新、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保障經濟靠法的法治氛圍,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利法治條件和良好法治環境。
三、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不僅指明了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使命和中心任務,而且明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遵循和法治保障。必須更加重視法治、布局法治、厲行法治,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把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決策部署納入法治調整、規范和保障范疇,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堅持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總括性、原則性、綱領性、方向性。憲法規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以及黨的領導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明確了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依據、總遵循和根本法治保障。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貫徹憲法精神,恪守憲法原則,符合憲法規定,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體現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切實把憲法要求貫徹落實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
(二)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是將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的前提條件和重要途徑,立法產生的每一項法律制度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是經濟社會主體對立法工作的評判標準。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全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一是建設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相匹配的現代化的法律體系,讓各種市場主體代表廣泛真實地表達立法訴求、參與立法過程、平衡立法利益,使經濟社會立法切實成為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要求的法律體現。
二是堅持統籌立改廢釋纂,按照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規律要求和發展趨勢,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體系,不斷增強法律體系對于保障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針對性、適時性、操作性,補齊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立法短板和弱項,突破阻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各種立法藩籬。
三是統籌加強各個法律部門的立法建設,不僅要重視加強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較為直接配置經濟資源、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行為、維系經濟秩序等法律部門的立法,也要重視加強憲法相關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等相對間接作用于經濟建設的法律部門的立法,不斷增強我國法律體系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加快構建適應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法律體系。
四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著眼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及時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急需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五是加強新興領域立法,加快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以及新能源、綠色低碳、量子計算、生物制造、合成生物學、基因編輯、腦科學、再生醫學等新技術新應用催生的一系列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的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興領域健康發展,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科技環境、創新環境、業態環境、發展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并舉,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尤其是加強對外投資、對外援助、涉外法務、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等經濟領域的立法,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經貿協議,加快構建系統完備、銜接配套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七是進一步加強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工作。按照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合憲性審查程序機制,依法對所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進行合憲性審查,在每一個立法環節都把好憲法關。進一步加大審查力度,依法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以及“兩高”司法解釋開展審查,以更具剛性的制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以更高水平的立法引領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實現嚴格公正司法。執法司法要成為經濟快速增長的“加速器”往往并不容易,但卻可能成為經濟下滑衰退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我國,執法司法是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法治軌道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職能和把法律法規付諸實現的主要方式,努力讓經濟社會主體在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目標要求,也是防止執法司法出現“最后一根稻草”現象的底線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對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等作出重點部署、提出明確要求,為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應當把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同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政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服務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防止利用行政手段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瞎指揮”“胡命令”“亂干預”“朝令夕改”,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切實消除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法治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強化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努力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公平正義、高效權威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努力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要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
(四)營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根據新發展階段的特點,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打通經濟循環堵點,推動形成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
在宏觀層面,要充分發揮憲法、憲法性法律、行政法等立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要“固”作為黨執政基礎、國家政權基礎、社會穩定基礎的民心和經濟,要“穩”民眾、企業和社會對公平正義、經濟發展、政府誠信、法治權威、安全穩定等的預期,要“利”人民長期幸福、經濟持續增長、社會長期穩定、綜合實力顯著增強、制度體系長期保障良法善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如期實現。
在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層面,要以高質量立法夯實營商環境的堅實制度基礎,以規范文明執法強化營商環境的有力法治保障,以嚴格公正司法提升營商環境的優質司法服務,以全民尊法守法形成營商環境的良好法治氛圍,全面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
在法治實踐層面,要盡快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切實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納入法治軌道予以有效貫徹落實,深入實施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長期穩定發展預期,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營造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企業更好參與市場合作和競爭;實施好外商投資法,放寬市場準入,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